政协淄川区委员会关于强化委员履职尽责的暂行规定
(2018年8月8日政协淄川区委员会第十二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切实强化政协委员队伍建设,规范委员履职行为,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新时代政协组织职能优势,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及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决议的义务。在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通过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全区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二条 区政协应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能而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区政协应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
第三条 区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工作室、各专委会和各界别应认真安排和组织有关会议、活动,充分调动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视察、参观、调研、培训等活动,每年至少要提出一件提案,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活动,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
第四条 委员、常委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时,应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请假。全体委员会议,以书面形式向主席请假,报大会秘书处备案;常务委员会议,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区政协秘书长请假,报办公室备案;委员联络工作室、专委会或界别开展活动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分别向委员联络工作室、专委会或界别召集人请假。委员届内2次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年内2次缺席常务委员会议,年底前本人要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条 区政协机关要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服务和考勤考核工作。
1.区政协委员联络室负责委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要对政协委员每年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情况进行量化统计。主要内容包括:委员出席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出席常务委员会议的情况;委员参加各种类型的调研、视察、学习培训、评议等活动的情况;委员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等。
2.区政协机关要努力提高为委员服务的意识和质量,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时,要提前通知委员,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
3.区政协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通报制度,适时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将通报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和统战部。
第六条 届内政协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
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2.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因病、因事请假3次未能出席区政协全会的(委员论坛、委员培训等);
5.两年内未提交提案或者未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6.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七条 届内政协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
1.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及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2.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偷税漏税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函询或约谈仍不改正的;
5.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的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函询或约谈仍不改正的;
6.无故长期不参加政协会议或活动的;
7.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第八条 届内政协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及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3.严重违反《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4.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5.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委员退出工作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室具体负责,每年一次与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及有关部门进行对接,对符合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政协委员在届内的表现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将作为政协委员换届时是否留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