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电〔2020〕3 号)、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 6 号令和鞍山疫情防控指挥部第 9 号令,结合海 城实际,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认真落实“外防输入”防控措施,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疫情严重地区以及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加强***管理,开展健康检测和服务。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体检、第一时间检测、第一时间有效隔离。
三、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病例监测、发现、报 告。
四、城乡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同时做好环境卫生整治、防病知识普及等工作。
五、保证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不得封路、封村、封社区、封市场,做好体温测量服务,指导市民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确保人员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
六、全面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资金、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七、企业要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
八、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时间。疫情防控工作以来我市发布的政策措施与本命令相抵触的,按本命令执行。
海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