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刘先喜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刘先喜,地址: 贺州市八步区汕昆高速贺州服务区西区内,电话:182****0968, 违法事实:2023年3月19日,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民警在贺州市八步区汕昆高速贺州服务区西区内桂CR0692客运车上依法查获卷烟芙蓉王等7个品种,合计146条卷烟。上述卷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刘先喜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为36320.00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检验报告为证。当事人刘先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刘先喜作出行政处罚16344.00元。
如当事人刘先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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