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菏政办发〔2021〕26号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5年1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的《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14〕71号)已于2019年底有效期届满,目前,我市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方面处于空挡期。为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新《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九条。规定凡在菏泽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明确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的使用范围、综合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减免政策,放开专项配套费标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赋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惩戒措施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在起草和审查环节我们多次召集主管部门、开发企业、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座谈研究,对是否应当明确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标准应当界定多少进行了广泛讨论,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希望设定专项配套费标准,市城管局希望采取市场化方式操作;开发企业中菏泽碧桂园等支持设定专项配套费标准,但希望进一步降低价格,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东翼置业有限公司等支持市场化方式操作;专业经营单位如供水和供热单位要求设定并提升专项配套费标准,供电单位不支持设定专项配套费标准,要求据实结算,供气单位无明确意见。
我省其它大部分市(如济南、淄博、德州、聊城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设定了供水、供气、供热等不同的专项配套费标准,用以约束专业经营单位,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社会风险。我市2014年出台现已失效的《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14〕71号)也设定了专项配套费标准。结合近年来国家改革精神,虽然从长远看,市场化运作是基本方向,但目前我市水、电、气、热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前提下,不设定专项配套费标准可能会造成专业经营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提高专业配套价格。
设定专项配套费标准与否各有利弊。结合现行有关法规政策精神,从转变政府职能,注重市场监管的角度,本《办法》暂不对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统一制定标准。如果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因实际需要确需制定专项配套费标准的,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政策原文:菏政办发〔2021〕26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