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高政发〔201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我县已完成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经审核,本级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共111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66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8个,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7个。现将我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66个)
高青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高青县教育局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高青县知识产权局
高青县公安局
高青县公安局黄河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常家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田镇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青城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黑里寨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高城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芦湖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木李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唐坊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花沟派出所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司法局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青县国土资源局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
高青县农业局
高青县水务局
高青县商务局
高青县文化新闻出版局
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高青县审计局
高青县环境保护局
高青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城工商所
高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花沟工商所
高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城工商所
高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坊工商所
高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田镇工商所
高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高青县统计局
高青县物价局
高青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青县林业局
高青县森林公安局
高青县国家税务局
高青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高青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高青县国家税务局青城分局
高青县国家税务局赵店分局
高青县国家税务局高城税务所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田镇中心税务所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中心税务所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唐坊中心税务所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高城中心税务所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青城中心税务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
中国人民银行高青县支行
高青县公安消防大队
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8个)
高青县散装水泥办公室
高青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高青县基层财政管理局
高青县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处
高青县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高青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高青县医疗保险处
高青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高青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高青县地方道路管理处
高青县港航管理局
高青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高青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高青县蔬菜局
高青县种子管理站
高青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高青县文物事业管理局
高青县文化市场执法局
高青县环境监测站
高青县档案局
高青县粮食局
高青县油区工作管理委员会
高青县油区和管道监管大队
高青县房地产公用事业管理局
高青县体育局
高青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高青县畜牧兽医局
高青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高青县水产局
高青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高青县残疾人联合会
高青县旅游局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高青分局
山东省高青县气象局
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
高青县烟草专卖局
高青县盐务局
高青县台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7个)
高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高青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高青县环境监察大队
高青县环境安全应急监控中心
高青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山东省高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
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不得以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开展行政执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