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蓬溪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2018年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南经济发展管理局、上游工业园管委会:
为精准识别城乡低保对象,进一步提升全县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号)和《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文件要求,经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对2018年3月在册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查,并对新申请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审批。将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将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清退,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所有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核查,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据实发放低保补助金。
二、审核审批工作方法
(一)准确界定对象范围
1.凡持有本县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460元/人·月,农村275元/人·月)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可纳入保障范围。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纳入。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可实施小户保。
2.不予纳入的14种情况:(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2)长期在外打工,常年不在家或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居住半年以上,并且不能提供其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的;(3)好逸恶劳,长期参与***造成不良影响的家庭;(4)法定赡养、抚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5)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为单位申请的;(6)家庭中有汽车、农用拖拉机、大型收割机、工程机械、船舶及饲养宠物的;(7)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经营性房产的;(8)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劳动的;(9)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10)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11)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12)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基金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13)是在监狱服刑人员;(1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二代残疾证、病情诊断书、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等相关材料,同时在申请中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与基层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并签字确认。
2.入户调查。各乡(镇)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乡镇干部对申请人家庭人口、财产、经济状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乡(镇)干部,其它调查人员可以由村(居)两委干部、村(居)民代表等担任。调查时应详细核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购买电器家具、拥有车辆等情况,对患病人员具体核实其医治费用开支情况,对老年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所有赡养人是否具有赡养能力,对残疾人应核对其第二代残疾证。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最少为7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并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4.信息比对。各乡(镇)通过遂宁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未经信息比对的家庭,县民政局一律不予审批。
5.张榜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及时将审核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由乡镇利用广播进行公告;县民政局审核后,对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榜公示,并利用广播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及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纳入低保的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一榜和二榜公示资料及照片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保存。
6.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的,各乡(镇)要进行备案,按要求上报备案资料,在复查审核时要进行逐户调查。
7.资料上报。经乡镇审核通过的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批资料在2018年6月12日前通过蓬溪县数字民政综合管理平台上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Excel电子表格名册、低保对象的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医疗诊断书、入学通知书)等。城乡低保对象档案资料应做到“一户一册”,专柜管理。同时,各乡镇根据此次审核审批情况,同步更新蓬溪县数字民政综合管理平台和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象信息。
三、按标施保,动态管理
1.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农村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并在蓬溪县数字民政综合管理平台低保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重点保障户和基本保障户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一般保障户,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采取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措施进行救助。
2. 建立核查机制。城乡低保核查机制是保证低保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一要对三类农村低保户实施定期核查。对重点保障户每年核查一次;对基本保障户半年核查一次;对一般保障户每季度核查一次。二要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准确核查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残联、金融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保证对象和补差金额精准到户。三要加大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四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3.建立定期报告机制。对家庭收入、人员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各乡镇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将审核结果及时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家庭人员新增、退出及低保金增发、减发。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阶段(2018年3月25日-2018年4月10日)
1.各乡(镇)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乡(镇)2018年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方案,组织乡镇民政干部、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和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对低保申请条件、受理审核程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方面的业务及相关政策进行专门培训。
2.各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学习低保政策,并对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宣传讲解,确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
(二)低保申请受理阶段(2018年4月11日-2018年4月30日)
1.2018年度低保复核对象,由户主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复查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村(居)委会代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应及时上交乡(镇)人民政府。
2.新增低保申请对象由本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交,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三)低保审核阶段(2018年5月1日-2018年6月11日)
1.各乡(镇)收到村(社区)的低保复核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不低于30%的入户调查,对于家庭情况不清楚、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对象和基层干部及其亲属申请低保的应进行入户调查。
2.各乡(镇)收到新增低保申请后,依程序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低保审批阶段(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30日)
县民政局对低保复核对象按照5%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新增低保对象按照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可邀请各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参与低保审批工作。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是低保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是维护稳定的需要,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驻村干部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要利用政务公开栏、乡村广播、印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对低保政策以及此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对象、办法、步骤等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做到公开透明。各乡镇要在县级培训的同时,组织乡镇的领导和工作干部进行再培训,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三)突出重点,做好排查工作。各乡镇在做好入户调查工作的同时,要对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及兜底脱贫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重点排查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低保条件仍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已实施小户保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符合低保条件未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的情况;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审核后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
(四)明确乡镇主体责任。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纠正过去将低保审核工作全权交给村(社区)负责的简单做法,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每个村(社区)驻村干部负责组织调查、审核、评议、公示等,实行“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和政策解释工作,对工作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或重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坚决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暴力事件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注重工作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阳光”操作,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蓬溪县民政局
2018年3月20日
蓬溪县民政局 2018年3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