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陆正红鸿火制衣厂
陆正红(禅城区兆祥路107号13座三楼鸿火制衣厂经营者):
我局查处你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佛禅人社行催告字〔2016〕第35号),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佛禅人社行处字〔2016〕第33号)的行政决定。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8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佛禅人社行催告字〔2016〕第35号
被催告人:陆正红(禅城区兆祥路107号13座三楼鸿火制衣厂的经营者)
因你拖欠了叶斌等11人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68732元,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在2016年9月30日前已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你送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佛禅人社行处字〔2016〕第33号)。
截至目前为止,你尚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后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决定。如果你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六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57号首层33号(2016年12月16日后改为: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58号)
联系人:张国强 洪才安 联系电话:0757-82621280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