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禅城区社会组织行政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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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0日发表
名称预先核准: | ||||
类别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核准日期 | |
民办非企业 | 1 | 佛山市禅城区正唐人社会工作促进中心 | 2015.8.4 | |
2 | 佛山市禅城区鹰飞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2015.8.11 | ||
3 | 佛山市禅城区南大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2015.8.18 | ||
4 | 佛山市禅城区其乐道尔顿实验学校 | 2015.8.25 |
成立登记: | |||||
类别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登记证号 | 登记日期 | |
民办非企业 | 1 | 佛山市禅城区协同学校 | 粤佛禅民证字第010241号 | 2015.8.3 | |
社会团体 | 1 | 佛山市禅城区击剑协会 | 粤佛禅社证字第157号 | 2015.8.21 |
变更登记: | ||||||
类别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日期 |
民办非企业 | 1 | 佛山市禅城区支持教育志愿者协会 | 章程 | 一、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 一、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三、 第四章 修改为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 2015.8.27 |
类别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日期 |
民办非企业 | 1 | 佛山市禅城区支持教育志愿者协会 | 章程 | 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八、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九、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十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十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此点删除。 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在会员中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八、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九、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工资遵循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2倍。 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十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此点删除。 十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团体注消后的全部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十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为本章程经2015年8月2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2015.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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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5:28:1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