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印发金湾区企业上市奖励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ZJFGS-2016-08
珠金府办函〔2016〕28号
关于印发《金湾区促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湾区促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金湾区促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扶持我区企业深度拓展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调整外贸发展结构,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扩大外贸规模,确保全面完成市下达我区全年外经贸任务,根据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会议和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和市财政安排的各项促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以及区财政配套的资金。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各项外经贸目标任务,区财政对配套资金进行兜底,即上级财政资助不足时由区财政垫付,或对上级财政资金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调配使用。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二、资助对象
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近三年在外贸业务、财税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法人。
三、资助方式
(一)扩大进出口规模
1.企业扩大外贸规模。
(1)生产型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100万美元(含)以上,且与上年度相比增长超过10万美元(含)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一般贸易出口征退差支持,每家企业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上年没有基数或出口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以100万美元作为基数;其它企业以企业上年一般贸易出口额作为基数。
(2)流通型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按“一企一策”给予一般贸易出口征退差支持,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书,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每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资助。补贴标准需调整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2.支持企业扩大进口。对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项目给予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1)进口技术按核定进口额,每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资助。
(2)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资源性产品与消费品按核定进口额,每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资助。
(3)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其他产品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的资助。
3.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内外采购、贸易促进活动的企业,最高给予实际发生交通、食宿费用的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受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最高资助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2)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以“走出去”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的企业,最高给予不超过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综合费用的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资助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
(二)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
1.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不含300万美元)的一般投保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20%的资助。
(2)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资助。对上年度出口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 并且购买小微企业信保易产品的小微企业,需缴纳保费的20%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待资金申报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向区商务局申请。
(3)对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的20%给予资助。需缴纳保费的20%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待资金申报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向区商务局申请。
(4)对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并投保的部分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额外增加不超过保费的20%的资金资助。
(5)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区财政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获得省、市财政资助比例不得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6)企业在申请市财政资助的同时,可按照省有关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通知的要求,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请财政资助,有关保险机构应予以协助。
2.支持企业投保“走出去”相关信用保险。
(1)对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每个保费缴纳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得超过60万元人民币。
(2)对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融资信用担保的企业,按实缴的担保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每个保费缴纳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在申请市财政资助的同时,可按照省有关“走出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请财政资助,有关保险公司应予以协助。
(三)大力促进企业转型
1.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企业参加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信息化建设、商标注册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对于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软件生产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实际发生认证费用50%的资助,资助最高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
(2)对于通过产品认证(包括国际认可的产品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实际发生认证费用50%的资助,资助最高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
2.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离岸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上一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每增加100万人民币,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与审核
(一)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收据;
5.其他材料。
(二)由区商务局向企业发出申请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有效,逾期视为放弃。
(三)区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市级资金拨付申请。
五、资金拨付
(一)专项资金以人民币元为整数单位进行计算并支付。
(二)区商务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及海关统计数据,发放支持企业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流通型企业按季度申报和全额划拨,生产型企业按年度申请和全额划拨。其余扶持款项待区财政局收到市下拨专项资金后,按区商务局核实的金额拨付给企业。
六、监督与管理
(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检查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今后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股
2016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