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日前出台
■今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百分之五十以上
■学生和儿童每年定额缴纳一百一十元
■成人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二缴费
■弱势群体参保可获政府补助
■参保城镇居民年累计最高可报销住院费用三万元
2月24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经省政府批准的《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今年全面启动。今年的目标任务是参保覆盖面达50%以上,201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启动,标志着我市即将全面建成人人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常住户籍 居民均可投保
2月12日,市政府出台《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市医保局局长杨超英介绍,新启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使50余万城镇居民受到实惠,参保范围和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常住户籍居民,主要包括城镇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失地农民、非从业城镇人员等。
专户储存 专账核算
据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坐支、挤占、截留、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统一政策,分级实施,自求平衡,逐步实行市级统筹。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
弱势群体参保 可获政府补助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为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基金、基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学生和儿童实行定额筹资,每人每年筹资110元;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资,2009年人均筹资270元;学生和儿童筹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18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门诊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政府补助标准为: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家庭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补助20元;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家庭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扶养人)的“三无人员”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参保居民最高 可报销3万元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除政府补助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初次参保缴费后,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可在次年1——6月补缴,但时间不得超过次年6月底,缴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医疗保险关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和门诊个人账户两部分;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连续多个年度缴费,报账支付比例逐年提高
《办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门诊个人账户支付,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30元,超支自理,结余滚存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甲医疗机构500元,二乙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50%,二乙医疗机构55%,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5%。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5个百分点;连续缴费2年以上,每增加1年缴费期,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增加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