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交暖气费将被收滞纳金交费时限截至15日
眼下,各供热企业都已经提前投入供热运行。但截至目前,烟台市区仍有不少市民没有交纳暖气费。在此提醒,暖气费交纳将截止到11月15日,逾期将被收取0.3‰的热费滞纳金。
记者昨天从烟台市供热燃气处获悉,收取热费滞纳金的依据和标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烟价函[2008]11号《关于供热热费滞纳金标准的函》规定,在国家尚未制定热费滞纳金具体加收标准之前,供热企业暂可参照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不高于欠费额0.3‰收取热费滞纳金。即热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供热费的,可自供热之日起至实际缴费之日止,向用户每日加收上述标准的滞纳金。
在市区一些供热企业,每年的暖气费交纳时间都截止到11月15日。逾期不交纳热费的市民将被收取暖气滞纳金,这一点或许市民大都了解。但还有一点经常被忽略,那就是已经供热的小区每年都要统计供热比例,不够50%供热比例的单元将被收取20%的耗热费,而统计这一比例的时间也正好截止到11月15日,如果截止到这一天,哪个单元正好差了一两户不够比例,就必须交纳20%的耗热费。即使11月15日过后又增加了一两户来交费的居民,也不会被免交耗热费。所以,为了单元楼整体的利益,提醒没交费的市民抓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