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目的及必要性
(一)修订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强化行业服务质量监管,为市民提供更加舒适、安全、便捷出行服务,市交委在2014年制定了《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对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进行了规范,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结合不断变化的市民需求和行业发展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推进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服务质量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故对现行《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与完善。
(二)修订必要性
随着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的发展,市民对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乘客乘车需求与运营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利于实际操作的方面。因此,需要对之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将标题中的“公共交通”改为“城市客运”表述更为准确。
(二)在修订稿中第一条款中增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新的上位法依据,使其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着重对相关条款的语言表述进行了精简、规范,如将原《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为一条,原《办法》第七条参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文表述。
(四)删除表述欠妥、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如将原《办法》第十条“以媒体、批示部门级别作为投诉定性依据”的部分条款删除。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