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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2日发表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肇庆市农业农村局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要求,结合封开县实际,现制定规范封开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审批管理职责

按照“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组织协调县直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镇(街道)、村基层组织开展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农业农村部门职责:(1)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2)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3)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4)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1)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2)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指导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3)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1)宅基地审批管理。(2)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组织编制村庄规划。(3)协助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4)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村级组织职责:(1)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初审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2)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分配、管理、协调等有关程序和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3)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要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各行各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管辖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

二、审批管理流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概念界定

1.农村宅基地的界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中农〔2019〕11号)。

2.申请宅基地“户”的界定。以户口簿登记为准,原则上一本户口簿为一户。对实际已分户而未单独办理户口簿的,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源规字〔2019〕11号),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一户。

3.建房类型界定:(1)农村建房的类型包括: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均需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2)在镇、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二)宅基地分配原则

1.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的,应合并综合计算,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户建房占地标准。

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在本村组织权属范围内选址,并符合建房条件。如因规划需要、建宅用地困难、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等原因需要村组之间调剂使用宅基地的,视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4.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建筑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住宅楼高和建筑面积标准,按镇(街道)、村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3)申请宅基地面积和建设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4)申请宅基地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属内的土地;

(5)符合县、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6)申请的宅基地没有争议;

(7)申请人无出卖、转让住房的行为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行为。

2.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需提交的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1);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2);

(3)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户)户口本复印件;

(5)所申请建宅的宅基地位置现场照片;

(6)宗地红线图、现状宗地图。

(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按照“农户申请、组级讨论公示、村级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1.建房户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组级组织)递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1)等书面申请材料(详见上条)。

2.组级讨论公示

组级组织收到建房户递交的申请材料后,要及时按程序组织讨论公示:

(1)提交组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讨论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情况;

(2)将申请建房情况,在本组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建房户的申请材料、本组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递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收到建房户申请材料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2)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事窗口。

没有分设组级组织的村委会,建房申请直接交由村级组织办理。由村级组织履行讨论公示等事项。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机构,并依托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事窗口”,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和咨询。办事窗口收到建房户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镇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铁路、通信、油(气)管道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镇级林业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林业保护利用规划;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县级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

1.严格执行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

镇政府要实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即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

2.全面落实“五到场”要求。全面落实“五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并现场钉桩放线;基槽验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村级组织加强建房过程管控,做到施工过程到场。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动态巡查实行平时不定期***检查与实时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级要成立由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确保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在萌芽状态得以有效遏制。并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规范管理。成立“封开县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农业农村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公安等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动员部署,适时调度推进,统筹抓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

(二)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法定职责,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

1.要切实加强县、镇(街道)两级农村改革和合作经济管理(原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接,县委编办要加强对农业农村部门的调研,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改革划转职能的同时,合理调整和安排人员编制。

2.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开展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管理工作。镇(街道)级要设立宅基地管理服务窗口,要有自然资源、农经等专业人员组成,并明确负责人,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做到专队伍、专岗位、专职责,保证人员配备,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3.县、镇(街道)两级要建立适度规模的宅基地执法队伍,配齐执法装备,及时查处宅基地违法行为。要依托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中心(站、所),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村住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4.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审批管理和法律政策业务培训力度,做好人员经费及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经费的保障,全面构建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落实职能划转,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与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做好资料移交和信息共享(***7《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资料移交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清单》),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县、镇(街道)两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20年底前,完成职能划转、工作交接和职责理顺,并同时划定审批、监管、执法责任。

(四)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x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x

***7: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资料移交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清单.docx

***8: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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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5:15:0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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