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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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7日发表
根据山东省和烟台市有关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10元调整到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1元调整到18.1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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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2:32:2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