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正式实施呈现五大亮点
《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新的《房屋登记办法》深入贯彻了《物权法》的法理要义,保障了物权归属人的权力,对维权途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也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保障。《房屋登记办法》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未成年房主可委托登记
《办法》对于涉及房屋共有人、房主是未成年人等情况的房屋登记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以及“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同时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亮点二:明确抵押权登记
对于抵押房屋,《办法》也规定了详细的登记办法和需更改情形,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按照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若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办法》还规定,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以上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亮点三:七种情形不予登记
新《办法》中,有七种情形不予登记:分别为: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亮点四:登记延时不得超过一倍
新《办法》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1.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2.抵押权、地权登记,10个工作日;3.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4.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亮点五:违规登记将受处罚
对于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行为,办法也规定了一系列惩处措施,并将在必要情况下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办法》同时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登记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制约条款。例如,“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建设局 刘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