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孙宁宁
文书编号:高执催告字[2020]第5-031号
孙宁宁 :
你(单位)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在高青县颐阳文化园一期51号楼101室建设房屋及大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0年 8 月 21 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执罚字[2020]第5-031号),责令你(单位)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高执罚字[2020]第5-031号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