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市中区津婧百货店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济市
市中区津婧百货店及其利害关系人:
市民实名举报市中区津婧百货店(经营者:杨华)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时,涉嫌冒用他人地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营业执照设立登记一案,我局经核实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撤销市中区津婧百货店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我局人员对市中区津婧百货店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路丽景苑8号楼1单元602室进行检查。该处为居民楼。当事人未在此经营,也未发现该企业及相关标识。该处房主称不认识该企业也未租赁给任何人作为经营场所。现场拨打该公司登记电话,已停机。”
依据相关调查证据并结合工商登记原始档案等,我局认为:杨华在申请设立市中区津婧百货店时填写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事实不符,擅自作出“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上述承诺系虚假承诺,违反了设立登记告知承诺约定,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撤销市中区津婧百货店2020年01月16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市中区津婧百货店的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我局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人关系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证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提出举行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吴忠军、贾现斌
联系电话:0531-82078968、82078952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