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政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区政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区政府各单位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依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纪律检查机关党内监督作用,从程序和过程上规范、监督区政府领导班子的依法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主要依据《***章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提交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规则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中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不得越权做出决策。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下领导集体: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班子;
(三)区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 议事范围、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根据区政府工作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由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如下:
(一)本区域、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
(四)行政工作中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等问题;
(五)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六)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会议。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会议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不要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
(六)做出决策。提交行政班子会议讨论的,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行政主要领导做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重大问题决策要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纪要应发给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须有超过半数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三章 监督及违规处理
第八条 纪律检查机关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重大问题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对决策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第九条 重大问题未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式形成决定的,须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和表决。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向上级反映,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