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解决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问题和取缔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有关安置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办公会和关于整顿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解决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问题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精神,妥善解决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在生产、生活中通到的困难和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政策措施 , 扶持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
(一)根据国家《残疾人保障法》和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 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应按 1.7% 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达到安置比例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代扣。市残联要扩大审核面,市地税部门要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确保每年残疾人就业的刚性支出。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根据《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00]93号)文件精神,对贫困残疾入(凭低保证和残疾证认定,下同)免收新增租金。责任部门: 市房产局。
(三)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按照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 号)规定,免交学杂费及其他规定的服务性费用(包括住宿费、补课费、热饭费、计算机上网费、校服费)。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本人考入鞍山地区高中公费生的,免收学杂费。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四)对当年考入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专以上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 1000 元的救助。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市、县(市)区残联。
(五)自 2004年10月1日起,贫困残疾人本人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7号)规定,享受有关减免政策,至 2006 年 10月10日止。具体政策由残联与相关部门制定。执行此减免政策的同时,其他有关残疾人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责任部门: 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市建委、市卫生局。
(六)市非盈利医院对贫困残疾人住院治疗期间的床费、检查费,给予优惠 20%。责任部门: 市卫生局。
(七)每年为 50 名重度肢体残疾的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价值 500 元的轮椅。责任部门: 市残联。
(八)在实施“长江新里程”工程中,免费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安装大、小腿假肢(每年45例)。责任部门: 市残联。
(九)对实现自谋职业和得到公益岗位安置后的贫困残疾人, 其享受的低保金半年内不变。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对残疾人非法营运小轿车和残疾人三轮代步车进行整顿安置的原则和措施
整顿安置的总原则是: 集中整治, 分步实施;属地安置, 区域管理; 边整顿, 边安置。
(一)对现有残疾人非法营运小轿车的整顿取缔和安置
1. 对残疾人购置的报废或即将报废的小轿车,有交易手续的退回原车主,谁卖的,谁负责收回;对从车市或私人非法交易购买的报废车,依据《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令第 307号)第十二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局与市、区残联配合,对非法卖给残疾人的原车主依法处理,减少残疾人的损失;对确因种种原因无法退回原车主,而给贫困残疾人造成损失的,由各区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业局、市交通局、各区政府。
2. 对原从事非法营运中驾驶有合法牌照的车辆、本人有驾驶执照、身体又适合驾驶营运的 10名左右残疾人,作为特殊情况,一次性由客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手续,并与其它出租车享受一样待遇和缴费。责任部门: 市公用事业局。
3. 对停止非法营运的贫困残疾人,应妥善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由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内的残疾人安置,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拿出50万元,给各区政府用于残疾人安置就业补贴,各区政府也要按等额资金进行匹配。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整顿安置中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二)对现有残疾人驾驶三轮代步车营运的整顿取缔和安置
残疾人三轮代步车停止营运后,按照属地安置、区域管理的原则, 由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内的残疾人安置,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拿出150万元用于残疾人安置补贴,各区政府要按等额资金进行匹配。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区整顿安置工作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此意见如无不妥,请予以转发执行。
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 00 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