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县自来水公司,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供水站,龙舟坪镇津洋口小区供水站:
根据《宜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批复》(宜价管〔2012〕116号)和县政府7月26日批复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789号)、《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鄂价能交〔2001〕339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省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用水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12〕138号)的相关规定,就调整后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供水价格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一级1.50元/立方米,二级2.25元/立方米,三级3.0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93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2.69元/立方米。
二、对由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每户每月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0.1至30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1立方米以上。
三、对暂未抄表到户居民供水价格。对暂未抄表到户居民供水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水价,由供水企业按总表计量,委托居民所在单位或小区物业企业代收水费,统一按上述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一级价格执行,即每立方米1.50元,不得另加其他任何费用。
四、对于城乡低保用户的优惠政策。执行供水价格标准,每户月用水量5立方米以内的免收水费。由供水企业按照民政部门核准的城乡低保用户名单,登记造册,用户每月缴水费时予以扣除。
五、用水价格分类。由现行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学校)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并入居民生活用水类别。
2、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3、特种用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保龄球馆、夜总会、桑拿、足疗、洗车等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六、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七、调整后的价格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请供水企业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并到县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