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要求,更好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我局制定了《肇庆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两抓两保”(抓养殖大县、抓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户)数量底线)任务,逐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十四五”期间,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15.21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3.69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335户,保持生猪自给率在100%。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下达能繁母猪保有量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肇农农〔2020〕106号)下达各县(市、区)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占全市目标的比例,以及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地2020年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占全市能繁母猪的比例,在保持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连贯性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生猪生产恢复实际情况,按照上述两个指标分别占50%的权重,采用因素法将省下达我市的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以能繁母猪保有量的90%确定(见***1)。
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地生猪产业发展趋势以及生产供应形势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各地能繁母猪保有量及最低保有量,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肇庆调查队的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监测的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我市生猪产能调控的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情况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0%—95%或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时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市、县两级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等措施,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市、县两级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县两级采取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指导养殖场(户)优化生猪产能结构,及时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下达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全数进行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地2021年9月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报送的在产规模猪场(户)占全市在产规模猪场(户)的比例,采用因素法将省下达我市的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地(见***1)。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各县(市、区)要依托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1.争创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的,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动其自愿申请加入,并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后,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猪场每月要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
2.争创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简称“三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的,由各地农业农村局积极发动其自愿申请加入,并汇总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其中各项手续完备的“三场”经自愿申请可直接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如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有关要求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可同时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3.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除已挂牌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规模养殖场,对年出栏2000-4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的,报请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挂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于2022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此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县级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以及市级分解下达到各地的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鼓励各地参照市级调控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调控生猪产能的政策措施,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7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指标列入市对各地的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
二)保持政策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持现行有效的用地、环保、金融、交通运输等生猪产业长效性支持政策不变,防止政策“急转弯、翻烧饼”,越是在生猪养猪场户困难的时候,越要保持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千方百计帮助养殖场户克服困难、渡过难关,避免养猪场户过度淘汰母猪,损害生猪基础产能。
(三)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生猪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信息以及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及时向各地发布。各县要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的做法,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有关部门及企业反馈相关数据。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四)做好技术指导。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生猪生产供应形势分析研判,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有序出栏。要组织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猪群结构,及时淘汰低产母猪,顺势出栏肥猪,优化生猪产能。要继续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推进科学健康养殖,加强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1.《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调控目标表》
2.《肇庆市生猪存栏统计数据表》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
2022月5月30日
***1: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
保有量调控目标任务表
***2:
肇庆市生猪存栏统计数据表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肇庆市调查队、国家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