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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网点合理布局规定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25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县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结合赫章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赫章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使用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卷烟零售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是:

  1.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原则;

  2.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原则;

  3.便于零售点从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原则;

  4.明确布局标准与照顾特殊群体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原则,对符合合理化布局及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按申请受理先后顺序的原则准予行政许可。

  7.坚持“区别对待、动态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市场、消费等综合因素,农村与城镇的差异,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强烟草市场管理的同时,对违法违规经营卷烟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第五条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赫章县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零售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符合本规定的。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最近的零售点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按行人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应邀请申请人和距申请设置点最近烟草制品零售户到场,并在现场勘验记录及绘制的平面图上签章确认;测量中,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就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一)城区街道平均每100米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6个(单面不超过3个)。

  (二)乡镇(自然村寨)街道,平均每100米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4个(单面不超过2个)。

  第九条 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等商业场所(不含仓库),其中经营卷烟专柜面积在5㎡以上,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第十条 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或三星以上的饭店、酒楼、宾馆,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KTV、网吧、农家乐等场所,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并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

  1.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

  2.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

  3.精准扶贫的电商平台。

  第十三条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生活困难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本地烈属、复员退伍军人、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家庭有两人下岗或一人下岗且一直失业)、残疾人、特困户、精准扶贫户、低保户、毕业三年内自谋职业的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等特殊群体自谋职业需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可适当放宽办证条件,从优办理,但实际经营必须为本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不是本人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定、城市建设、政府拆迁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迁至同一区域内其他地点经营,经调查核实,可按本规定要求适当放宽标准,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属正在修建、拟拆迁、违章建筑、危房的。

  (八)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且无明显界限的。

  (九)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经营化工、油漆、石油液化气、农药化肥、烟花炮竹、药品、装饰材料、服装、布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修理汽车、摩托车或销售配件为主或其他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十二)距学校(含中等专业、高中、初中、小学)出入口(含学校与外界相连的出入口)50米内申请办理的。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材料构成的独立固定场所,货物存放地(含仓库、储藏室)均为经营场所。

  (二)有关场所与卧室、厨房、卫生间及其他非经营用途场所不相连的视为具有独立性;住宅改造的经营场所,凡能连通的区域均为经营场所。

  (三)权属自有或租赁时间达到5年以上、具有城建部门核发的占道经营许可证的冷饮、报刊、电话亭视为固定。

  (四)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建设工地工期在1年以上的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区域的板房视为固定。

  (五)固定经营场所(不含仓库)实际经营面积城镇不小于15平米、乡村不小于10平米;冷饮、报刊、电话亭和工地板房不小于2平米。

  (六)申办点与住所是否相对独立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2名管区专卖管理人员实地考察,出具现场勘验记录(含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店面、仓库图片和地理位置平面图),经申办人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取得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领,除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外,许可证登记的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重新申领时,应当适用本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本准标不涉及已依法准入的零售许可,但应当作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条件。

  第十九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赫章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通过听证后在赫章县政务门户网站、赫章县县政务服务中心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原《赫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赫烟专〔2013〕91号)同时废止。

  ***:1.赫章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1

赫章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

序号

类别

内容

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备注

1

申请

主体资格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2009年4月15日《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

申请

主体

资格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

 

经营

场所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8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9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10

经营

场所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1

经营

模式

自动售货机(柜)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12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13

特殊

区域

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小学的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14

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定,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政府拆迁规定文件及相关规定文件

15

其他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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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06:40:0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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