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道者多助
得 道 者 多 助
――一桩抚养费纠纷折射出的人间真情
案情:2006年4月的一天,三水区西南街道下岗女工林阿姨在义工联组织的指引下,来到了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向工作人员讲述了她面临的困难――2004年春节前夕,经人介绍,一名自称范姓的年轻母亲将刚刚两岁的女儿童童托养在林阿姨处,约定每月支付托养费400元。至2005年春节前夕,范某一次性支付了1000元后承诺:节后清偿所有托养费并带走女儿。不料,范某从此杳无音信,也没有再支付托养费。林阿姨本身就是经济困难的下岗女工,自己已经有了一个孩子,除了丈夫微薄的工资收入之外,家庭没有任何其他的经济来源,根本无力承担童童的抚养费用。但是,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林阿姨已经视童童如同己出,根本不可能将其逐出门外。于是,林阿姨开始了一边寻找童童的生母,一边无偿照顾童童的生活,直至2006年年初。
三水区义工联组织得知了这一情况后,迅速派人对林阿姨进行帮扶,并联系民政、公安等部门商讨处理办法。由于本案的情况较为特殊,义工联组织又介绍林阿姨来到三水区法援处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法援处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之后,被林阿姨的义举深深感动,经汇报,局分管领导立即指示法援处抽调精干力量,迅速介入案件,寻找合法适当的途径帮助林阿姨解决困难。
承办过程:经过分析,承办人认为:本案中林阿姨与范某之间形成了一种托养合同关系,范某不辞而别和停止支付托养费的遗弃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林阿姨完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再承担照顾童童的合同义务,并可以追讨范某拖欠的托养费。但是,鉴于林阿姨和范某之间是口头约定,童童又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经与林阿姨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如果简单地将童童逐出家门了事,既于事无补又有违人道。经三水区法援处集体讨论,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一面与民政部门探讨由福利院暂时收养童童的可行性,一面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寻找童童的亲生父母。民政部门经过研究认为: 童童的情况不符合收养条件,如果当作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收养,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经公安部门的多方查找,终于查实:范某原名黄某,系肇庆市广宁县人,其父亲、兄嫂均在广宁居住,且承认童童是黄某与三水一居民的非婚生女,是两人分手后于2001年9月在广宁出生的。另外,黄某已经近三年没有与家人联系,家人也没有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人口失踪。
为尽快为林阿姨解脱困境,同时搜集童童生父的相关信息,2006年8月30日,董艳群副局长带领法援处工作人员,与三水义工联、三水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一道,将童童带回了广宁。不料,黄某的父亲因患酒精肝已经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嫂由于经济状况欠佳,也无力承担抚养童童的义务。经过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黄某的家人终于认识到在童童生父未查明的情况下,必须先行承担起照顾童童生活的义务。考虑到黄某家人的实际困难,我们当即决定再为黄某的家人提供法律援助,查找童童的生父,并向其追索童童的抚养费。在广宁县潭布镇政府及当地派出所、卫生院和村委会的配合下,法援工作人员很快为黄某的父亲办理了指定监护人的手续,并取得了童童在卫生院的出生证明等关键证据。
安顿好童童之后,法援工作人员即返回三水展开了调查,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很快就找到了童童的亲生父亲,并对其晓以利害,告知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在法援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童父终于承认了童童是其与黄某的非婚生女这一重要的法律事实,并且表示愿意承担抚养童童直至其成年的法定义务。同时,童父提出:为有利于童童的成长,希望将其从广宁接回三水直接抚养。鉴于黄某的家人经济状况欠佳,且童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直接抚养童童的法定权利,本着有利于童童成长的原则,法援工作人员征得了黄某家人的同意后,与三水义工联一起,再次与童父的家人来到广宁县潭布镇接洽接童童回三水抚养的有关事宜。怎料,当法援工作人员一行人来到广宁县潭布镇后,黄某的父亲和兄嫂就是否移交童童给其父抚养的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黄某的父亲坚持要等女儿回来后由女儿决定是否移交抚养权。法援工作人员又详细地向黄某的父亲解释了童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劝导黄某的父亲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减轻自身经济压力的角度出发,先将童童交其生父抚养,待黄某出现后,再由生父母协商决定抚养权归属。在当地政府和派出所的支持和协调下,三水法援处、义工联和童父的家人最终将童童顺利地接回了三水。
承办结果:经过三水法援处、义工联的调解,林阿姨同意由童父支付部分拖欠的托养费,并以此了结托养合同的关系;童父与黄某的家人签订了移交抚养权的协议书,承诺在黄某出现之前,由童父承担抚养童童至成年的全部义务。至此,林阿姨的经济损失以非诉讼的途径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童童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思考:本案并非一件简单的抚养费纠纷,涉及一般合同纠纷、监护权纠纷以及公安、民政、法律援助机构与林某、童童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没有司法局领导的重视和亲自参与,如果没有义工联组织的热心帮扶,如果没有公安、民政和潭布镇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法援工作人员也许就不能顺利的找到童童的亲生父母,更加无法清晰地理顺童父和黄某及其家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以致最终可能要通过诉讼来确定童童与生父之间的亲子关系。虽然已经结案,但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笔者深深地感觉到,在所有参与办案的工作人员心中,涌动着对年幼的童童这个弱小生命的人性关爱,对林阿姨这种“不独子其子、亲其亲”的传统美德的崇尚。正是这种伟大的人性力量,驱使着所有热心法律援助事业的人们,不计得失,不辞劳苦地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去奔忙。笔者坚信:法律援助这项扶弱济困、彰显正义的事业,一定会得道多助,为构建和谐广东、法治广东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