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业务办理规程
一、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现场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4. 《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6〕65号)。
(二)申请对象
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三)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录用备案手续。
(四)申请资料
1.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批准成立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经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3. 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注销时需提供工商部门有关证明(企业)或批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4.被录用人员的《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连同电子版),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收原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填写《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电子版,打印花名册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持花名册打印件连同电子版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审核申请资料,核对《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打印件和电子版。
3.登记备案
受理机构导入电子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并打印登记备案的花名册(盖业务章)给申请单位,同时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在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情况。申办件30人(包含30人)以下为即办,30人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业务表单
《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模板》(见***1)
二、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网上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4.《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6〕65号)。
(二)申请对象
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三)适用条件
1.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录用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在网上注册并通过审核。
(四)申请资料
被录用人员的《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需登录系统,填写录用人员备案信息或上传《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
2.受理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审核录用人员备案信息。
3.登记备案
受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发送业务办结信息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在网上打印已经备案的花名册,可根据需要到对应的受理机构盖业务章及打印就业登记情况。申办件30人(包含30人)以下的,工作日当天下午3点前提交的当天办结,当天下午3点后提交的第二个工作日办结;申办件30人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业务表单
《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模板》(见***1)
三、单位终止就业登记(现场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
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4.《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6〕65号)。
(二)申请对象
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三)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四)申请资料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佛山市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备案花名册》(连同电子版),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收原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填写《佛山市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备案花名册》电子版,打印花名册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持花名册打印件连同电子版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核对《佛山市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备案花名册》打印件和电子版。
3.登记备案
受理机构导入电子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并打印登记备案的花名册(盖业务章)给申请单位。。申办件30人(包含30人)以下为即办,30人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业务表单
《佛山市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备案花名册模板》(见***2)
(七)补充说明
因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法人无法联系等原因不能办理终止单位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凭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原件,判决书或仲裁书收复印件)。
四、单位终止就业登记(网上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
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4.《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6〕65号)。
(二)申请对象
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三)适用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已在网上注册并通过审核。
(四)申请资料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佛山市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备案花名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需登录系统,填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
2.受理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核对《佛山市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备案花名册》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备案信息。
3.登记备案
受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发送业务办结信息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在网上打印已经备案的花名册,如有需要可到对应的受理机构盖业务章作为业务办结文书。申办件30人(包含30人)以下的,工作日当天下午3点前提交的当天办结,当天下午3点后提交的第二个工作日办结;申办件30人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业务表单
《佛山市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备案花名册模板》(见***2)
五、个人办理就业登记(现场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4.《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6〕65号)。
(二)申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
(三)适用条件
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四)申请资料
1.《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收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的应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4.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填写《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核对《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
3.登记备案
受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在《就业创业证》上打印就业登记情况。申办件当场办结。
(六)业务表单
《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见***3)
六、个人终止就业登记(现场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4. 《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6〕65号)。
(二)申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
(三)适用条件
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终止就业变更手续。
(四)申请资料
1.《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收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的应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4.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填写《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核对《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
3.登记备案
受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在《就业创业证》上打印终止就业登记情况。申办件当场办结。
(六)业务表单
《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见***3)
七、失业登记(现场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粤人社办〔2013〕378号);
5. 《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6〕65号)。
(二)申请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无业人员。
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三)适用条件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者,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者中止就业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各区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申请资料
对象1. 没有就业经历的无业人员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本市户籍人员持居(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收原件);
(3).非本市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能证明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4).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对象2. 由就业转失业的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的应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3).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原件,判决书或仲裁书收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人员另持《居住证》(能证明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或累计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对象3.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的应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人员另持《居住证》(能证明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或累计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对象4.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失业的
(1).本人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的应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3).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发证机关出具的失业证明文件(收原件);
(5).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原件,判决书或仲裁书收复印件)。
对象5. 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居(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收原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的应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
3.登记备案
受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在《就业创业证》上打印失业登记情况,就业转失业的对象另需打印终止就业登记情况(作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社保机构查验就业、失业记录的依据)。申办件当场办结。
(六)业务表单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见***4)
八、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现场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68号);
5.《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粤人社办〔2013〕378号);
6.《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6〕65号)。
(二)申请对象
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中,劳动者需要《就业创业证》的,由区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更新或发放;对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应予办理。
(三)适用条件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四)申请资料
对象1.本市户籍人员初次办理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本人有效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3).本人二寸近照1张(收原件);
(4).本人学历证书(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对象2. 本省外市和外省户籍人员初次办理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本人二寸近照1张(收原件);
(3).本人学历证书(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对象3.毕业年度内我市高校在校毕业生初次办理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本人二寸近照1张(收原件);
(3).本人学生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对象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初次办理
(1).本人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本人二寸近照1张(收原件);
(3).本人学历证书(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4).台港澳人员失业证明(收原件);
(5).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原件,判决书或仲裁书收复印件)
(6).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对象5.证件遗失或损毁的人员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本人二寸近照1张(收原件);
(3).属遗失的,持本人签名的遗失声明(收原件);
(4).属损毁的,持损毁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收原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
3.发放或更新证件
受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发放或更新证件。证件遗失补发的,同时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发布遗失公告。申办件当场办结。
(六)业务表单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见***4)
九、单位用户注册审核(网上办理)
(一)申请对象
用人单位
(二)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初次网上办理业务,需注册并通过审核,并适用于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注销。
(三)申请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批准成立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电子图片或扫描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电子图片或扫描件(已经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提供);
3.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注销时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有关证明(企业)或批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电子图片或扫描件。
(四)办理流程
1.注册
用人单位初次网上办理业务,需先进行用户注册,遵守单位会员协议。
2.申请会员
用人单位使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完善相应资料,并上传申请材料的第1项和第2项,等待审核通过。
注册用户信息变更或注销,需上传申请材料的第3项,等待审核通过。
3.审核备案
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备案,通过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发送审核结果给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说明原因。
4.办结时限
申办件于工作日当天下午3点前提交的当天办结,当天下午3点后提交的第二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