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讨论稿)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会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根据《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要求,经研究,就《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讨论稿)》的制定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2015年3月9日14:30时开始,时间半天。
二、地点:江苏省盐城市烟草专卖局(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30号)4楼会议室。
三、听证内容:
1、事项:对盐城市烟草专卖局起草的《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讨论稿)》是否合理、适当进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目的:鉴于该规范性文件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为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进一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促进政府决策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对该规范性文件讨论稿内容进行听证。
四、报名方式:
本市公民和有关单位须于2015年3月3日18时(工作时间)之前向我局法规部门提交报名登记(联系电话:89910299,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30号市烟草局209室),报名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公民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姓名、职业、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我局将根据报名情况、报名人员的代表性,确定参加听证会人员,并及时通知其本人。
附:《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讨论稿)
盐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烟草零售市场流通秩序,促进烟草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适度控制;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方便群众、满足消费;
(四)照顾特殊、促进和谐。
第四条 经营场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含县城)有正式道路名称的街道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同侧距离不少于50米设置;城镇(含集镇)有正式道路名称的街、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两侧距离不少于50米设置;城市(含县城)住宅小区凹入式外围过道、各类商业街、后街巷道按其门面所在过道、街道或巷弄的两侧不少于50米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城市及城镇居民生活小区未设专门商贸区的,按居民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00户(含本数)以下的设1个,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含本数)可增设1个,小区道路两侧距离不少于20米;城市及城镇居民生活小区设有专门商贸区的,商贸区以外不得设置零售点,商贸区内如两侧半圆形距离50米内(不含50米)无其他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商贸区内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所在小区居民户数的1%;
(三)农村行政村100户(含本数)以下的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道路两侧距离不少于20米;
(四)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城市、城镇路段除外)按本条第(三)项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郊、城镇郊结合部地段,规划有正式道路名称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未规划正式道路名称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烟草制品设置零售点;城市郊结合部规划有正式道路名称的按同侧距离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城镇郊结合部规划有正式道路名称的按两侧距离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厅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间距不少于8米;
(六)五金、机电、建材、水产、小商品等专业市场内店铺数100个以内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间距不少于20米;
(七)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内暂不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八)同一地址的同一门牌号内只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城市一站式超级购物中心在不间断的同一建筑群内,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地方政府重点招商项目经营者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本项规定限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限制,但只能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市区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县区(含乡镇、农村地段)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营业面积达到4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宾馆、酒店、KTV等娱乐服务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专门设有商务服务区的;
(三)实际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
(四)国道、省道服务区内;
(五)许可证的持证人,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经营地址的名称发生改变,实际经营地点未变,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因道路扩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原自有房屋的经营场所被征收,搬迁至其他自有经营场所或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点另行设置经营场所,且由被征收人本人经营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征收证明,该证明不得重复使用);
(七)因继承、企业内部转制、生效的各类裁判文书改变经营主体,仍在原地址经营的,但申请人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的除外。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间距限制,但间距不少于25米,同时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限制:
(一)军烈属、伤残军人凭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军烈属证、军人伤残证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二)残疾人凭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6级以上残疾人证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上述情形同一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且必须本人驻店经营。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该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如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
(二)经营场所在各类中、小学校校园内及校门(含边门)两侧50米(含本数)内的;
(三)经营项目与百货、烟酒、副食、日杂、娱乐服务业无关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五)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已被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在暂停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建筑;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对新申请户进行勘察审核时,预作为参照物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一)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二)持证人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
(三)持证人终止房屋租赁,原经营场所已租赁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的。
第九条 本办法出现的下列词语,作如下解释: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距离指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的直线距离。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三)同侧指零售点所处道路单侧距离,不包括马路对面和同侧相连的其他道路;两侧指以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间点为半径面向道路的半圆形距离,含马路对面,不包含就近相邻的其他道路;
(四)凹入式外围过道指以小区门所在的街道为准,店面嵌在小区门与街道之间形成的可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五)营业面积指用于经营商品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住宿、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面积,不包括楼梯及房屋权属证明中未标注的面积。宾馆、商场等娱乐服务行业营业面积是指主营项目场所面积;
(六)专业市场指相同系列的专业店、专卖店高度聚集的特色商业场所;
(七)综合性批发市场指主要面向再销售者,从事批发贸易而插在生产者和代理商之间、生产者和零售商之间的中间商贸流通市场;
(八)城市一站式超级购物中心指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总面积超过24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商业集合体;
(九)大型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指公司总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
(十)临时建筑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一)本办法“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1月15日颁布的《盐城市卷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