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已废止)
南府〔2011〕157号 |
关于调整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佛山市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08〕272号)、《关于贯彻执行佛山市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佛社保〔2008〕104号)、《关于我区城镇职工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批复》(南府复〔2008〕543号)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8〕1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如下调整:
一、2011年度起我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低保、五保对象除外),统一参加提高型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已设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含退休人员),统一参加提高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设立个人账户的人员,统一参加基础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三、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调整为:
(一)基础型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调整为120元/人·年。
(二) 从2011年7月1日起,基础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提高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基础型和提高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中药方剂及检查治疗方面的报销项目及比例不变。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