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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举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一)驾驶营运车辆超速行驶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

  (二)驾驶营运车辆超时行驶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领域)。

  (三)驾驶营运车辆手持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领域)。

  (四)饮酒、醉酒后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营运车辆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

  (五)驾驶营运车辆违规变更车道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

  (六)驾驶营运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

  (七)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卫星定位数据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

  (八)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适用于交通工程建设及管养领域)。

  (九)其他危及行业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六)未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举报前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资金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交通运输委12328咨询投诉信访公开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网上举报、走访举报等方式进行。

  举报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被举报对象的相关信息(如营运车辆车牌号、工地地址等)。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具体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真实有效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诬陷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由深圳市交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统一受理,在“深圳交通12328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根据职责分工送市交通运输委相关业务具体监管单位(部门)办理。

  第九条 受理举报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的核实:

  (一)举报的内容由市交通运输委相关业务具体监管单位(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核实。

  (二)举报的核实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的开展工作,防止主观臆断。

  (三)与举报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四)举报的核实程序及时限要求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2328咨询投诉信访公开电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透露举报人的信息。在调查核实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六)核实举报结束后,经承办人初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七)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非举报信息。

  第十一条 举报经查属实的,市交通运输委相关业务具体监管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转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可延长至30日内整改完成。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 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 万元。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的程序:

  奖励资金采用月结方式支付。

  (一)经核实,举报属实且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承办人应在系统上填写核实情况,提出奖励意见,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信息中心。

  (二)信息中心每月对上个月奖励情况进行汇总,将盖章后的汇总表报市交通运输委安委办。

  (三)市交通运输委安委办复核奖励条件、数额标准后,将复核后的汇总表报信息中心。

  (四)信息中心通知举报人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市交通运输委安委办根据财务审批流程将奖励资金转入举报人银行账户;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的受理、核实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责任追究:

  (一)收到举报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履行查处职责而未履行职责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举报核实处理的。

  (四)处理举报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举报事故材料的。

  (六)故意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或者个人信息等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举报对象的。

  (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八)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故意透露给他人,进而骗取奖励的。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的市交通运输委相关业务具体监管单位(部门)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市交通运输委安委办复核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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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23:03:0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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