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个别条款修订的提示
尊敬的缴费单位:
由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残联【2012】111号)(以下简称新《通知》)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保障金征缴工作,《通知》对2011年6月2日施行的《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珠残联【2011】9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作废)的个别条款作出了修订,现将已修订的条款提示如下:
一、修订“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提供年审数据的时间”
(一)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时间。将原《办法》的第六条第五款“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自行到上述划分的审核机构办理申报、年审手续”。修订为新《通知》的第六条第五款“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31日前,自行到上述划分的审核机构办理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手续。”
(二)提供年审数据的时间。将原《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行政区残联每年于7月31日前将各用人单位的应征数据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依据”修订为新《通知》的第九条第三款“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行政区残联每年于8月31日前将已审核的各用人单位的应征数据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依据。”
二、补充和修订 “保障金计征依据和审核证明资料”
(一) 注销单位缴纳保障金的计征依据。为进一步明确当年开业或结业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计征数据问题,新《通知》第三条在原《办法》第三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用人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按照市统计部门最新一次公布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保障金。”
新《通知》第四条在原《办法》第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对于当年发生开业或结业的用人单位,在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先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并按实际用工月份计算保障金。”
(二)审核证明材料。为准确审核用人单位与职工、残疾人职工的真实雇佣劳动关系,将原《办法》第七条第四款“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修订为新《通知》的第七条第四款“上年度每月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为提高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准确率和工作效率,将原《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修订为新《通知》第七条第五款“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确认的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三、修订和补充“保障金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
(一)缴纳期限。将原《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征收制度,每年征收一次,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修订为新《通知》第十条第一款“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征收制度,每年征收一次,征缴所属期为上一年度1月-12月份。9月1日至10月31日为用人单位自行缴费期,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地税机关催缴期。”
(二)缴纳方式。将原《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应缴数额,在缴纳期限内保证本单位的银行扣税(费)账户上有足额资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扣缴或自行到地税征收服务厅缴纳”修订为新《通知》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在缴费期限内自行到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厅缴纳,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也可通过省地税局的网上办税大厅缴纳。”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