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城乡居民煤改洁净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办、部、局、中心:
根据《西安市2017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1+1+9”组合方案的通知》和《西安市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精神,为积极推进我区煤改清洁能源工作财政奖补政策落到实处,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城乡统筹局、区社会事业局、区铁腕治霾办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西安国际港务区城乡居民煤改洁净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国际港务区财政局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经发局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局 社会事业局
西安国际港务区铁腕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城乡居民煤改洁净能源
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市政办发〔2017〕103号)、《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洁净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市财发〔2017〕234号)、《西安市2017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煤炭削减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补对象
户籍在我区的所有实施煤改清洁能源的城乡居民。户籍认定时间为2017年4月1日,此日之后发生的煤改清洁能源设备购置费、天然气工程安装费及为采暖发生的购气费、购电费,以正式***为凭计算财政补贴金额。
二、补助标准
(一)煤改气
1.对实施煤改燃气壁挂炉采暖改造的居民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和支付天气然工程安装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的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
2.对于实施改造煤改气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采暖期天然气购气缴费凭证,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用户,每户最高补贴1000元,用气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根据实际使用量补贴。
3.政策执行期城镇地区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农村地区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二)煤改电
1.对实施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改造的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费用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的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单个采暖产品购置价低于100元的不予补贴。
2.对于购置电采暖设备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供暖期电费缴费凭证按照每度电0.25元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安装了峰谷分时计量表的居民同时享受峰谷电价补贴。
3.政策执行期城镇地区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农村地区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三)购置高效清洁炉具
对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且当地输配电网等电力基础设施达不到“煤改电”条件,购买使用二次配风多燃料高效清洁水暖炉具的农村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300元。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
(四)洁净煤替代
对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且未享受农村居民高效清洁炉具补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户和城乡特困人员,使用洁净煤替代劣质煤采暖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
(一)设备购置补贴发放
居民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以及西安国际港务区城乡居民散煤削减协议后,购置相关采暖设备(包括用电采暖设备和用气采暖设备)和支付天然气工程安装费,凭购置***(需要安装的设备要有安装确认书)、户口本到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报备,由四级网格长查验相关原始凭证,留存复印件按照一户一档的形式登记造册。经现场核查、拍照存档后签字确认,在居委会(村委会)集中公示七个工作日后,将符合规定条件名单及备案资料报街办,由三级网格长签字确认后,将城镇居民相关资料报社会事业部门审核,将农村居民相关资料报城乡统筹部门审核。社会事业部门和城乡统筹部门审核后报经发部门,经发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管委会二级网格长签字同意,财政部门据此清算兑付资金。
(二)运行费补贴发放
居民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以及西安国际港务区城乡居民散煤削减协议后,在供暖期内由网格员进行日常入户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每月至少随机抽查一次,发现违规,拍照存档。供暖期结束后,居民凭购电、购气相关票据和户口本到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报备,由四级网格长查验相关原始凭证,留存复印件按照一户一档的形式登记造册、签字确认,在居委会(村委会)集中公示七个工作日后,将符合规定条件名单及备案资料报街办,由三级网格长签字确认后,将城镇居民相关资料报社会事业部门审核,将农村居民相关资料报城乡统筹局审核。社会事业部门和城乡统筹部门审核后报区经济发展部门,经济发展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管委会二级网格长签字同意,财政部门据此清算兑付资金。
(三)对于使用二次配风多燃料高效清洁水暖炉具和洁净煤的城乡居民,其补贴发放参照设备购置和运行费补贴发放有关流程规定执行。
(四)对于我区范围内整村推进“煤改气”方式供暖的行政村,凡村民自愿参加并签订相关协议,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后,补贴发放可以参照设备购置和运行费补贴发放有关标准、流程的规定执行。
四、相关规定要求
(一)“煤改气”“煤改电”按照“二选一”的原则进行补助。所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园区居民,每户只能一次性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补贴金额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时间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第一个采暖季结束之后,发放金额为应补金额的50%;第二次发放时间为第一次发放时间一年之后,发放金额为应补金额的50%。
(二)经城乡统筹部门或社会事业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特困人员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在3000元设备购置支出内,据实补贴。
(三)建议优先购买《西安市民用煤改清洁能源(清洁采暖)推广产品目录(第一批)》中的新型节能取暖设备。
(四)农村居民通过一卡通(农业银行惠农卡)发放补贴,城市居民通过指定***发放。
(五)凡是申领了购煤本的城乡居民户,不再享受“煤改气”“煤改电”补贴政策。
(六)区经发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汇总全区发放补贴应提供汇总表等资料交由财政部门集中发放补贴资金,各下一审核环节的审核部门提供资料时限由审核部门根据工作进度自行安排决定。每年9月30日前可补充申报一次交由财政部门集中发放补贴资金。
(七)各有关部门、街办、村镇,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台账,以便考核和核查。
五、监督检查
(一)在“煤改气”“煤改电”过程中,居民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而不履行承诺或通过虚开***、伪造事实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已领取补贴资金的,收回全部补贴,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西安市个人信用建设体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二)审计部门将对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审计核查,对违规发放、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按规定移交纪检部门或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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