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关于清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结果的公示
为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要求“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要求,更好地服务各类市场主体,新城区司法局根据省、市要求开展了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经梳理,现将《西安市新城区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西安市新城区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西安市新城区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1.西安市新城区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
2.西安市新城区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
3.西安市新城区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
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
2021年9月3日
西安市新城区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
填报单位: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 填报日期:2021年8月30日
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实施 层级 | 实施 对象 | 公告 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保留原因 | 备注 |
1 |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债权人公告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 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依法保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涉及企业履行告知义务。 | |
2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债权人公告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依法保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涉及企业履行告知义务。 | |
3 |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房屋顺序卡等相关拆迁安置资料遗失证明 |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 发。 | 区城棚改事务中心 | 区级 | 公民 | 西安日报、西安晚报 | 公民 | 依法保留。为避免因遗失原件从而产生财产纠纷,需要进行登报遗失作废声明。 | |
4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补办)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 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企业 | 所在地报刊 | 企业 | 1.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要求保留; 2.高风险事项必须保留。 | |
5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补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民办非企业登记单位 | 公开发行报纸 | 民办非企业登记单位 | 依法保留 | |
6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办)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毁坏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 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社会 团体 | 公开发行报纸 | 社会 团体 | 依法保留 |
西安市新城区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
填报单位: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 填报日期:2021年8月30日
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层级 | 实施对象 | 公告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取消原因 | 备注 |
1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补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区级 | 企业 | 指定媒体 | 企业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压减行政审批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的公告(2020年1月21日)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2 | 食品经营许可(遗失补办)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区级 | 企业 | 县级以上主要媒体 | 企业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压减行政审批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的公告(2020年1月22日)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3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区级 | 企业 | 指定媒体 | 企业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压减行政审批办事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的公告(2020年1月20日)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4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补办)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第三章第十三条 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 区级 | 企业和个人 | 公开发行报纸 | 企业和个人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13号》)第二章第5条:将(《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修改为:“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须将损坏的许可证原件缴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发许可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 该项材料已取消 |
西安市新城区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 填报日期:2021年8月30日
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 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实施 层级 | 实施对象 | 公告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调整后公告网址名称、网址 | 备注 |
1 | 企业营业执照丢失声明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http://sn.gsxt.gov.cn/ | |
2 | 公司注销登记债权人公告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http://sn.gsxt.gov.cn/ | |
3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债权人公告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http://sn.gsxt.gov.cn/ | |
4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债权人公告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级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http://sn.gsx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