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成3处修改
新华社4月4日电******李克强日前签署***令,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的19个条款,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16项行政审批项目,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最最重要的是,对应《招标投标法》的修改,此次条例的修改,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再一次被明确。
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如下: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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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删去《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号),根据《***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