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取得执法主体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黔南自治州福泉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黔府函〔2016〕33号),同意设立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权限 (一)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照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农业行政管理(畜牧兽医行政处罚除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农业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畜牧兽医行政处罚除外);依照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林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渔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照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酒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能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能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和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价格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粮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粮食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照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照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依照人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人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依照环境保护、建筑施工、水资源保护、城市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建筑施工、水资源保护、城市交通等方面的城市餐饮油烟和原煤散烧、服务行业违法排污、黄绿标车违法查处、两城区10吨以下小锅炉取缔、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娱乐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垃圾、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行为、城市交通(运政)噪声污染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依照公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广告,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和进行传销等行为施行政处罚。 (十六)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七)承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处罚职责。 二、开始执行时间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述行政处罚权和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仍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一律无效。 三、执法监督 (一)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福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目录 福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