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皇政征字〔2016〕第(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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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依照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旧城区改造工作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规定,现皇姑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皇姑区铁路技校地块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怒江街;西至延河街;南至用地界限;北至用地界限。
二、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皇姑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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