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鞍山市公立医院不再设立挂号费
鞍山市发改委近日公布,为进一步推进鞍山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鞍山市将重点提高手术、护理、康复、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经测算并结合鞍山实际,本月起开始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调价的内容来看,除床位费外,其他价格均执行《辽宁省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市发改委修订了原《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印制了《鞍山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鞍山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所列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诊疗类四大类(一级分类)。各类逐级分为二级23类、三级117类、四级172类、五级是最末级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4177项。A类(三甲)医院在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可上浮10%(其中: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血液透析、大型检查设备、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不得上浮);其他医院暂时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省委托市定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此外,调价中,不再设立挂号费。方便门诊可按最高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费用,目前已开设方便门诊的公立医院,不得因取消药品加成停止已设立的方便门诊。另外,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6岁及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可在成人治疗基础上加收15%。烧伤、传染病房每日加收15元;一般传染病护理(指经消化道、呼吸道、接触等传播的传染病的护理),在级别护理费基础上加收20元。单人间和套间病房床位费由医院与患者协商确定,床位数量不得超过医院床位总数的10%,双人间不设特需病房,原双人间特需病房床位费标准取消,一律执行普通双人间标准。
调价的同时,继续执行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对于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其他收费项目价格,在不高于本价格基础上自行确定。同时之前所发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一律废止。此次调价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