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菜籽做手脚把戏戳穿还伤人
农妇陶某出售菜籽遭遇黑心商贩,被克扣斤两后找商贩理论,谁知竟被扭伤手指,但法院还是给了她一个公道。
奉贤区奉城镇农妇陶某种了几亩油菜,去年菜籽收割后,她晒干准备出售。6月3日那天,正巧商贩李某来村里收购油菜籽,陶某便将几袋菜籽拿出来让李过秤。谁知李某搞起小动作,趁陶不注意,将蛇皮袋没有完全拎起,致使重量减轻。称好后,李又迅速将菜籽倒入自己的铁框内。陶某越想越不对劲,明显感到重量有问题。于是,她多了个心眼,在称第二袋时发现了其中的奥秘,当即表示不卖了,并拿起畚箕从铁框内畚回自己的菜籽。看见到手的生意要跑掉,李某死活不答应,抓住陶的双手阻拦。一来二去,双方在争执中,陶某的右手指被扭伤。经医院治疗,结论为右手环指中节远端骨折,花去医疗费2252.4元。此后,双方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陶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0429.29元。
法庭上,被告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认为在收购陶某的油菜籽时确实存在短斤缺两,但不过少称了五、六斤。原告发现后提出异议,并声称不卖了,同时从框里畚回菜籽。当被告发现原告多畚时,便加以阻拦,在阻拦过程中将原告手指扭伤。当天,被告即陪原告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2252.4元。因少称原告菜籽并非故意,故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及交通费,对其它损失不愿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向原告收购油菜籽时,弄虚作假、短斤缺两,违反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发现并提出异议不愿卖给被告时,被告却予以阻拦,在阻拦中被告扭伤原告的手指,造成原告右环指中节远端骨折。这一伤害事故的过错在被告,因此,被告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陶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91.19元。
作者:万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