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旧改攻坚克难法治护航定纷止争杨浦江浦路司法所入驻旧改基地助力解决动拆迁纠纷
杨浦区江浦27街坊东至辽阳路,南至长阳路,西至荆州路,北至昆明路(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结果公示),涉及被征收户共计598产703户。地块内房屋建造年代久远,结构老化程度较高,煤卫等基本生活设施简陋,生活在此的居民居住环境逼仄,盼望旧改的愿望十分迫切。
旧改征收关系民生福祉,是为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改善生活环境的民生工程。自8月基地张贴《房屋征收决定》以来,江浦路司法所主动出击迎难而上,入驻旧改基地设立临时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火力全开,以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导向,为保证阳光征收、加快旧改提速保驾护航,提供法治助力。截至9月18日签约截止日,27街坊已成功签约594产,签约率已达99.33%。
人民调解员进驻旧改征收基地过程中,为基地群众提供涉及婚姻及继承中的征收补偿款分配、承租人变更、共有产权人征收补偿款分配等方面问题的专业性解答,并对当事人提起的调解申请进行纠纷化解,获得一致好评。其中8月共受理变更承租人案件20件,成功18件,9月共受理征收补偿款分割案件44件,变更承租人案件1件,共45件,成功41件。8-9月累计受理案件65件,成功59件,调解成功率达91%。
在旧改征收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司法所主动跨前、主动对接,全面了解***征收地块的工作进度,做好情况***和调解参与,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应有作用。在圆满完成27街坊任务后,江浦路司法所将继续助力街道旧区改造工作等重点工作,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经典案例
9月中旬,旧改基地居民凌某某因房屋征收问题前来调解工作室咨询。其与配偶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人是其父亲,但其父母均已死亡,就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上当事人凌某某与其姐凌某甲,弟凌某乙,哥凌某丙存在分歧。
人民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发现当时该房屋户口内有凌某某父母、凌某乙和凌某某共4人。因原房屋只有一楼加阁楼,出于居住不便凌某某父亲决定翻建为三层,在1988年翻建时,其父母将二楼分配给凌某某居住,三楼分配其弟凌某乙居住,底楼在他们去世后给***凌某丙退休后居住,但没有书面协议。凌某乙称当年翻建房屋时自己从单位借款互助金2000元给父母用于翻建房屋,凌某甲称出资过800元并提供了翻建房屋的物资,凌某丙称出资过500元,故均要求分得补偿款总额的四分之一。凌某某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出资,但因其他兄弟姐妹都不在父母身边,所以在翻建该房屋时自己是主要劳动力,并提供了部分建筑材料。且父母多年来一直都由他照顾,只有自己他处无房需要购买基地房源,所以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当事人起初对对方的分割方案互不认可。调解员在全面了解当事人情况及案件经过后,对当事人多方进行耐心劝和并悉心普及法律,情与法交融,最终确定了各方均满意的分配方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1、凌某甲分得征收补偿款160万元,凌某丙分得70万元,凌某乙分得80万,其余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322万余元归凌某某所有;
2、系争房屋后续奖励费(百分比奖)归凌某某所有;
3、共有人一致同意由凌某某作为系争房屋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代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