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樊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樊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襄樊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校舍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特校和幼儿园。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此项工作在2009年8月20日前完成。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新一轮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初中校舍改造、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和城区薄弱学校改造等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与工作方案。此项工作在2009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及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在分类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按照全省统一要求,2009年底以前完成三年加固、改造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总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总工作量的10%。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三、工作机制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级政府组织协调、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市政府成立全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委、国土资源、消防、监察、水利、审计、安全监督、地震、物价、气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设三个专业组,由有关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工作目标、政策措施;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整合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渠道,统筹提出中央和省资金安排方案;根据全国、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相关标准,组织培训、排查、鉴定,并制定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明确有关部门在校舍安全工程中的职责,制订和检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支持重点地区的校舍安全工程;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并按要求向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程实施情况。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工程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对地质情况比较复杂的项目学校,若县(市)区技术力量不足,可申请省、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县(市)区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县(市)区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的分担体制。
市人民政府在全市校舍排查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划和建设任务,研究确定全市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需求和筹资方案。各县(市)区要切实保障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其他资金等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绝不允许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地方,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来源: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