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佛山市丽涛流商贸有限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佛山市丽涛流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因本局已依法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南市工商撤登字〔2020〕5号),现予以公告送达。该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16年11月09日,我局收到当事人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佛山市丽涛流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信息》、《租用协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2016年11月14日我局依法核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核准的登记事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YED75M,企业名称:佛山市丽涛流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村委会平六路以东地段综合楼六层621室,法定代表人:江涛,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同时登记的投资者为江涛和唐松。
又经查明,当事人设立登记中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佛山市丽涛流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及《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上“江涛”签名字迹不是江涛(身份证号码:44068319******3930)本人的签名。当事人设立登记中提交的江涛身份证资料(身份证号码:44068319******3930,有效期2010.04.14-2020.04.14),系江涛2016年3月29日遗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资料。江涛已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16.03.29-2026.03.29)。江涛未授权他人签署上述材料,江涛对上述资料中的“江涛”签名也不予追认,当事人的设立并非江涛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明,当事人已搬离其登记的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村委会平六路以东地段综合楼六层621室,无法取得联系。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共1页,当事人的《企业开业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49页,《现场笔录》1份共2页,《照片提取单》1份共1页,江涛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复印件2份共2页、《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1页、《(广东·佛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复印件1份共1页、《举报信》1份共1页,《调查笔录》2份共7页,中国邮政提供的EMS快递单2份共2页,住所出租方杨玉贤提供的《证明》1份共1页、《委托书》1份共1页,黄雄业、杨玉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恒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21号)1份共15页。
本局向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依法送达《撤销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南市监撤告字〔2020〕2号)、发布《公告》,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本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度之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搬离了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脱离了行政机关的监管,损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6年11月14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六路26号)或者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南市撤监登字〔2020〕5号.pdf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