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黄举) :
我局查处陈明锋投诉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黄举)收取他服装费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95-2号),内容详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95-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95-2号
被告知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住 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北区居委会新松西街祥景雅居A号铺(住所申报)
经 营 者:黄举
案 由:收取服装费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非法收取陈明锋服装费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拒绝配合调查和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书面材料;2.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陈明锋财物1600元。我局于2019年3月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95号),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上述法律文书的网上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1.你单位拒绝配合调查和报送用工信息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2.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陈明锋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存在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均属于情节较轻。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500元;
2.对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陈明锋财物1600元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款合计:8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特告知你单位,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劳动监察科
联系人:何先生、李先生
电话:0757-29938438、29938441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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