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浦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佛禅房征决告(2012)第6号
为实施我区城市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改善南浦村片区居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禅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浦村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实施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第十三条规定。
三、征收范围
岭南大道北和同济东路交汇处F地块(详见***1)。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并委托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五、征收补偿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及召开听证会,并根据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南浦村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草案)》进行修改,确定《南浦村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2)。
(二)征收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及补助。
六、征收实施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搬迁时间和补偿金额。
(二)该项目征收搬迁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2年10月15日,具体房屋的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上述搬迁期限。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禅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移交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
七、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禅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南浦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2、《南浦村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禅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