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镇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宗坠楼死亡赔偿纠纷
2007年7月29日,一包工头在横琴镇粗沙环村为私人建筑房屋时不慎从六楼坠下死亡。死者十几名家属从四川赶来珠海,要求业主一次性赔偿60万元。为防止双方矛盾激化,调解员先找到业主,要业主做好死者家属的接待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食宿问题。
起初,双方要求自行协商,双方对合同的性质和各自责任的大小有较大分歧。因为事前包工头与业主签订过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一到五层,包工不包料,责任事故由承包方负责,所以死者亲属认为死者是从六楼坠下,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无关,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业主提供的简易吊机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60万元。而业主认为他与死者纯属合作关系,吊机是经死者同意购买的,又是死者亲自安装的,死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且他与死者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己负责,自己只能在道义上支付丧葬费、食宿费外再补偿2.5万元给死者家属。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有较大的分歧且均不让步,导致无法进一步协商。
7月31日晚,死者父亲因悲伤过度昏厥,死者家属遂于第二天上午与业主发生争执,聚集于横琴派出所门口,业主不再愿意协商要到法院进行解决。这时,死者家属情绪更是激动,扬言要一命抵一命,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专职人民调解员闻讯赶到现场,一边说明向法院起诉未必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选择,而人民调解具有“见效快、成本低、效果好”的独特优势和特点,一边舒缓死者家属的激动情绪,说服双方把思想统一到解决问题上来,并向他们承诺一定尽力做好协调工作。经过一番劝说,双方同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下午为他们进行调解。
基于本纠纷情况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从法律、法规、政策的角度纠纷进行深入的分析。调解中,指出业主的建筑一是违章建筑,二是承包方不具备任何承建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再者事故是发生在六楼,双方过多纠缠在原来签订的合同上没有多大的意义。由于业主在选购吊机和死者在安装吊机上均有过失,因此,双方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来协商赔偿数额。此时,死者家属同意将赔偿款降为35万元,业主则同意补偿5万元。由于数额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且双方均不愿再作让步,再次陷入僵局。
第二天,调解员再次联系双方到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员总结前一次调解的不足,转换为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首先将双方继续调解的意愿传达给对方,让双方均领悟到对方调解的诚意,然后再结合情理对双方进行劝导,一方面将业主下岗的事实及业主家之前已经花费了一大笔的医疗费用的事实告诉死者家属,劝导死者家属应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前提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另一方面劝导业主应考虑死者的父母亲均为无劳动能力人,女儿只有6岁,业主应尽其所能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督促业主尽快筹钱,力争在短期内达成协议。
经调解员多次耐心、细致调解,双方最终于8月9日自愿达成协议:业主在已负担部分食宿费、交通费外,再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人民币75000元赔偿金。目前,死者亲属已全部返回四川,一起有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