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第2号
长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8〕第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17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887号)已于2018年8月2日批准将长宁镇羊古村4、5组,三村5、6、7组,北郊村2、5组;双河镇葡萄村4、5、8组;下长镇永利村5组,民权村9组;古河镇红色村3、4组;花滩镇三八村3组;三元乡佛岩村8组;梅白乡同心村3组共计25.9458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95公顷,合计27.5953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长宁县2017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我县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该批准文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长宁县2017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长宁镇羊古村4组,共征收集体土地4.4391公顷,其中:耕地1.7444公顷,园地0.0217公顷,林地1.9225公顷,其他农用地0.4575公顷,建设用地0.2930公顷。
长宁镇 羊古村5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0.6193公顷,其中:林地 0.6193公顷。
长宁镇三村村5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0.5448公顷,其中:耕地0.3426公顷,园地0.1574 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8 公顷。
长宁镇三村村6组,共征收集体土地3.8029公顷,其中:耕地 2.9194公顷,园地0.0854 公顷,其他农用地0.4146公顷,建设用地0.3835公顷。
长宁镇三村村7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2.1229公顷,其中:耕地1.7516公顷,园地0.0371 公顷,其他农用地0.3317公顷,建设用地0.0025公顷。
长宁镇北郊村2组,共征收集体土地0.0049公顷,其中:耕地 0.0044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05公顷。
长宁镇北郊村5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0.0713公顷,其中:耕地 0.0587公顷,其他农用地 0.0126公顷。
双河镇葡萄村4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3.6394公顷,其中:耕地 3.0616公顷,其他农用地 0.4840公顷,建设用地0.0938公顷。
双河镇葡萄村5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0.9483公顷,其中:耕地 0.8377公顷,其他农用地0.1106公顷。
双河镇 葡萄村6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0.1020公顷,其中:耕地 0.0722公顷,其他农用地 0.0298公顷。
下长镇 永利村5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2.5505公顷,其中:耕地 1.1139公顷,林地0.5874 公顷,其他农用地0.2780公顷,建设用地0.5712公顷。
下长镇 民权村9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1.5792公顷,其中:耕地 0.9806公顷,园地0.3697 公顷,其他农用地0.1966公顷,建设用地0.0323公顷。
古河镇红色村3组,共征收集体土地1.0377公顷,其中:耕地 0.5181公顷,林地0.4543 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3公顷。
古河镇红色村4组,共征收集体土地4.2614公顷,其中:耕地 3.1149公顷,林地0.7333公顷,其他农用地0.4132公顷。
花滩镇三八村3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0.7992公顷,其中:耕地 0.5557公顷,林地0.2178 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7公顷。
三元乡佛岩村8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0.6604公顷,其中:耕地 0.0744公顷,园地0.2979 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9公顷,建设用地0.2732 公顷。
梅白乡同心村3组,共征收集体土地 0.4120公顷,其中:耕地 0.3659公顷,其他农用地 0.046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为2.82万元/公顷,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5号)的标准执行。
人员安置主要采取农转非安置方式。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各被征地村社具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地点,由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公告。
五、其它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工商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土地房屋产权证书、采矿、户籍注册变更、环保、种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以实物调查成果为准。
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任何补偿。
特此公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