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调整
本报桓台讯 日前,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规定》,对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调整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设立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规定》指出,自2007年12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具体调整办法为:县直参保单位中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含收费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县财政负担部分由7%调至5%;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单位负担部分由4%调至3%,县财政负担部分由3%调至2%。镇直参保单位中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镇财政负担部分由7%调至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负担部分由7%调至5%。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金和一次性风险储备基金除外)。
对于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可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不建立个人账户;自2007年12月起,为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