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藏异物消费者获赔
近日,唐山工商所、县消保委唐山分会受理了一起关于袋装面粉中出现异物的投诉。
近日,消费者李女士在该镇某面粉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袋某厂家生产的面粉,重量为25千克,销售价格为78元。当李女士拆开面粉袋子,取了适量的面粉准备蒸制食物时,却发现盆中的面粉掺杂着一块绿色的异物,这让她很吃惊。
在工商所,李女士对工作人员说:“幸好我发现的早,万一家里人不小心吃到肚子里,后果不堪设想。”在李女士发现异物后,她立即拨通了面粉袋子上的生产厂家的电话,将事情详细讲述了一遍,并将可预见的危险性告知对方工作人员。可是,李女士等来的答复却是,绿色异物是面粉筛子不小心掉落的,不影响食用,显然这样的答复并不能让李女士认可。随后,该工作人员称其向领导说明后会给李女士一个解释,但是等待了许久的李女士并没有接到任何电话。气愤之极的她,来到了县消保委唐山分会,希望工作人员帮助她讨回公道。
接到投诉后,唐山镇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与该面粉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并了解情况。该生产厂家认为,面粉中出现这种情况属于生产中的正常现象,不影响产品的质量。但是,县消保委唐山分会的工作人员却认为,面粉中的绿色异物已经改变了产品原来的性状,并且厂家无法保证被污损的面粉质量对消费者健康没有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该案例中,李女士购买的面粉中出现异物,无法鉴定面粉质量,按以上法律规定,厂家赔偿消费者一袋同规格面粉及现金200元。李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县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潜在不良影响或商品质量、服务无法保证的,消费者应主动与商家联系,给予合理解释或要求退换货,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苗娟 王洁音 王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