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矿渣开发公司矿渣山渗水防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鞍钢矿渣开发公司矿渣山渗水防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0月2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鞍钢矿渣开发公司矿渣山渗水防治项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鞍钢矿渣开发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鞍钢矿渣开发公司矿渣山渗水防治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制规范,评价内容较全面、评价因子、环境保护目标选择正确,污染物防治对策有参考价值,主要评价结论基本可信,经修改、完善后,可以作为该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厂区内矿渣山北侧和北厂界之间建造720米地下混凝土防渗墙,并配套建收集和回用设施,项目总投资9***.39万元,计划环保投资9***.39万元。
三、依据项目立项文件(钢综实[2015]54号)和环评结论及技术审查意见,报局2015年第7次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认为项目为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高标准地对项目进行论证和建设,确保矿渣山渗水得到全面治理,在项目与鞍钢厂区规划相一致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对遗留的环境问题须落实整治措施,并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并配套建设渗水收集池和配套收集和回用管线,确保全部渗水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2、施工应优选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合理调整施工时间,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因施工要求需夜间连续作业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对高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置隔声屏,减轻噪声影响。
3、施工机械的机械油污集中处理,建筑残土、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废油、施工垃圾等须妥善处理。加强施工材料的管理,避免污染环境。
4、项目废机油、过滤渣及废抹布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国家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向环保部门登记申报、办理转运联单。项目除尘装置回收的粉尘须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5、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复后,如项目生产地点、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由鞍山市环境监察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