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镇,区属(集团)公司,区重点监管单位: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和《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4〕4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区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进一步深化和巩固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成效,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有效消除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隐患,避免盲目施救,切实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
二、深入宣贯,强化意识
各街道镇、区属(集团)公司和区重点监管单位要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监管人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素质。
三、仔细确认,严格落实
各企业要按照《暂行规定》的内容仔细进行现场确认,摸清有限空间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实行严格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制定可靠有效的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确认基本要求:
1.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
6.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监护人员;
7.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8.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四、加强监管,立足长效
各街道镇、区属(集团)公司要将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零容忍。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完善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企业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张)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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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表)
工作内容: | 作业地点: | |||
作业单位: | ||||
作业负责人: | 安全监护人: | |||
作业人员: | ||||
作业时间: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 | ||||
序号 | 安全措施 | 主要内容 | 确认人签字 | |
1 | 作业人员安全交底 | |||
2 | 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检测 | |||
3 | 通风措施 | |||
4 |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 |||
5 | 照明措施 | |||
6 | 应急器材配备 | |||
7 | 现场监护 | |||
8 | 其他补充措施 | |||
作业安全条件及措施确认: 作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企业授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签发人: 年 月 日 | ||||
(此表一式二份,第一联审批部门保留,第二联作业单位保留)
注:该审批表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审批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