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林业局各科室站单位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菏泽市林业局
各科室站单位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局各科室站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市车改办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经局党组研究,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即日起执行。
菏泽市林业局
2018年1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各科室站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局或各科室站单位公务车辆,是指从事公务活动且行驶证户头在局或各科室站单位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使用、用油、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局各科室站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由局各科室站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局办公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局各科室站单位公车车辆使用管理责任人为各科室站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车辆管理,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科室站负责人、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公派以外时间,车辆一律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各科室站主要负责人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各科室站主要负责人自负并承担领导责任;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七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上下班、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违反八项规定的,由科室站主要负责人、驾驶员及有关人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的通知》规定。
第三章用油、维修、保养与费用管理
第八条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每月由办公室专人对公车进行里程统计,计算出车辆百公里耗油量,驾驶员要及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并每月向办公室申请补油,办公室统计后及时制表报送领导审批签阅,由计财科统一购油充卡。如无申请不予以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项目,及时向市财政申请维修;由各科室站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单》,经局办公室、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签字后,到局指定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菏等特殊情况除外)维修、保养;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各科室站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由局办公室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费用报销经驾驶员、局办公室负责人、计财科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由驾驶员填报报销单由科室站单位负责人审签,报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铺张浪费,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科室站单位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提前申请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车辆保险由市财政承担的由市财政购买,由局各科室站单位负责的,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局各科室站单位车辆由各科室站单位指定专人驾驶,并承担驾驶责任。无驾驶员的科室站单位,科室站单位负责人认定为驾驶责任人,并承担驾驶责任。指定不了驾驶责任人的科室单位,局不再承担车辆用油、维修与保养。
第十七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由各科室站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工严肃处理后,予以辞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