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宜市工商点[2012]10号 |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点军分局
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工商所: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点军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分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点军分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问题是指在流通环节中经确认已经发生的、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的消费者食品中毒事件,或通过相关信息渠道获取的某种食品有毒有害,可能引发区域性严重社会后果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下列情况:
(一)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抽查等监管活动获取的、已经确认的某种食品有毒有害或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信息。
(二)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获取的某种食品可能对人身健康构成重大危害,一旦扩散将严重影响食品消费安全的信息。
(三)地方党委、政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办、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涉及面较广或社会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相关部门通报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条食品安全问题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筹协调、统一指挥、群防群控、各方联动、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案情分级
第四条食品安全问题分为区级案情和乡镇(街道)级案情。
第五条区级案情包括以下情形:
(一)全区范围同一时间段内,有2个以上(含2个,下同)工商所上报的群体消费者因食用同种食品引起不良反应,医疗卫生部门已确认为食物中毒或认为疑似由食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中毒事件。
(二)区委、政府领导批示及市工商局批办的涉及本辖区范围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因流通环节食品质量问题造成群体消费者人身健康伤害的事件。
(三)地方新闻媒体披露的、且经检测机构认定的涉及本辖区范围内2个以上工商所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渠道了解、掌握涉及本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六条乡镇(街道)级案情包括下列情形:
(一)乡镇(街道)范围同一时间段内,群体消费者因食用同种食品引起不良反应,医疗卫生部门已确认为食物中毒或认为疑似由食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中毒事件。
(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及分局批办的涉及辖区范围内因流通环节食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伤害的事件。
(三)其他认为需启动预案处理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事件。
第三章预防、确认和报告
第七条分局、各工商所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增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分局、各工商所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分局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市工商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报告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及时畅通。
第十条 对掌握的食品安全问题信息,应立即组织初步调查核实。对涉嫌安全问题的食品,在适当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移交线索,或告知申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举报;对初步判定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信息,按以下规定上报:
(一)工商所应当在2小时内,同时向分局及地方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二)分局应在获知信息2小时内,同时向市工商局及区委、政府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对处置过程中查处的大案、要案,应按照省市工商局相关规定,在立案后24小时内和案件结案后3日内,分2次以信息专报的方式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件经过、评估结果、预防或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报告单位、报告时间等要素。
分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外发布涉及有可能对社会经济活动和消费者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信息,必须报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区政府批准,并对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未经上级工商局批准,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本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应急处理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预案启动和组织指挥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问题应急处理,实行层级负责制:
(一)发生乡镇(街道)区级案情时分局专报区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工商局后,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有关工商所同时启动本级预案。
(二)发生新级案情时,案情发生地工商所专报街道政府批准并抄送分局后,启动乡镇(街道)级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分局成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消保科、综合业务监管科、经检大队等为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局消保科,由其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分析、甄别、确认来自有关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信息,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以分局名义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信息。
第十五条 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消保科负责协助领导小组负责人掌控局势,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二)经检大队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三)综合业务监管科负责开展专项巡查,清查不合格食品,防止问题食品继续流入市场。
(四)办公室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负责对处置食品安全问题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负责整理、编发、上报食品安全问题处置信息,并按规定对外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可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成事件核查、执法排查、秩序维护、信息宣传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分局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保证局长、分管局领导和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在岗,车辆备勤,通讯24小时畅通。参与现场处置人员按要求集结待命或赶赴现场,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得到有效处置。
第五章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预案启动后,事件核查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掌控局势,并协同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其中,区级预案启动后,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应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协调指导。
预案启动期间,由事发地的工商所负责收集、整理食品安全问题处置情况信息,并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分局实行日报告。
第十八条执法排查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人和场所依法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暂停涉嫌食品销售、责令停止有关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必要措施控制局势,避免事态蔓延。同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封存可疑食品,并按程序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抽检,对可能属于有毒有害的食品,迅速查清品种、产地、供应渠道、购销数量、流向等情况,采取安全控制措施,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对经检测判定质量问题严重的食品,应当督促经营者撤柜,追溯源头,依法处理;组织各工商所对同规格、同型号、同批次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进行清查;对问题食品已流向或可能流向外地的,应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局排查。
第十九条事发地的工商所执法人员组成秩序维护小组,负责协助区委、区政府或居(村)委会、公安等相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并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安定人心。
第二十条对处置过程中发现的现有法律、法规界定不清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以公文形式向上级主管单位、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处置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其他相关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章预案终止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问题平稳可控,问题原因、过程结果基本查清,危害后果或隐患消除,认为可解除应急状态的,由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经应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发布预案终止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工商所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工作预案终止后,应注意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的警示信息及宣传报道。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预案规定,有过错责任的,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及过错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由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点军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