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上海市活动的通知2004年11月24日
各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决定在2005年上海市学生艺术节期间,举办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上海市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要求;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促进青少年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营造高雅的艺术氛围,构筑良好的育人环境;充分体现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特点,展示高等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二、活动主题
弘扬民族精神,肩负神圣使命。
三、参加对象
全日制高校的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在读研究生。
四、活动要求
1、坚持“突出育人、立足普及、广泛参与、鼓励创作、坚持创新”的宗旨。
2、要求“人人主动参与,院系组织活动,校校建立团队”。
3、做到“五个一”和“六个确保”。即“形成一批特色品牌活动项目;一批广泛开展活动并取得典型经验的学校、院系和班级;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辅导员队伍;一批面向学生开放的活动阵地;一个良好的学生艺术实践运行机制”,以及“确保课外文艺活动的时间、场地、辅导、投入、安全、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
4、艺术展演活动期间,全市举办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各高校、院系、班级特色艺术活动;市级艺术展演及艺术作品展览;高校艺术教育论文评选;艺术教育创新活动“百花奖”评选活动。
五、内容与形式
1、内容。各项活动的内容应紧密围绕主题,热情歌颂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充分反映当代大学生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乐观开朗、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展示大学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发努力的远大抱负,表现大学生高雅、健康的审美追求。活动内容应适合大学生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体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鼓励创作、表演、展示各类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和学生特点的节目、作品。
2、项目。艺术展演活动分艺术表演类、艺术作品类和艺术教育科学论文、艺术观摩鉴赏类、艺术创新活动类五个项目。
(1)艺术表演类
A、声乐:大合唱(合唱队员不超过40人,钢琴伴奏1人)、
合唱或表演唱(含伴奏不超过15人)、重唱、独唱。
B、器乐(包括西洋管弦乐、民乐):合奏(40―65人,含
指挥)、小合奏(不超过8人)、独奏(含伴奏不超过5人)。
C、舞蹈:群舞(不超过36人)、三人舞、双人舞、独舞。
D、戏剧、小品(不超过6人)。
(2)艺术作品类
A、绘画:国画、油画、水彩/水粉画、版画、漫画(尺寸均
不超过2开)。
B、书法、篆刻:尺寸不超过四尺宣纸。
C、摄影:尺寸均为14寸。
D、工艺设计:平面尺寸不超过2开;空间大小不超过0.5立方米。
E、雕塑:空间大小不超过0.5立方米。
F、影像作品:DV作品(不超过20分钟)。
(3)艺术教育科学论文类
高校艺术教育科学论文选题及评选办法由教育部另文下发。
(4)艺术观摩鉴赏类
活动期间,各高校广泛组织“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发动学生观摩各类音乐、舞蹈、戏剧等优秀演出。
(5)艺术创新活动类
活动期间,全市征集评选各类基层院校富有创意,并取得良好效果的艺术活动方案。
3、分组。展演活动分普通组和专业组(艺术院校、师范院校艺术专业、普通高校艺术专业的学生)两个组别。
六、报送节目和作品要求
1、艺术表演类每个节目的演出者必须是同一学校的学生(本校专业组的学生不得参加普通组的演出),声乐、器乐、舞蹈每个节目演出时间不超过8分钟,戏剧、小品每个节目不超过12分钟。
2、在广泛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高校向市报送优秀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的数量规定如下:学生人数万人以上的高校,艺术表演类节目3―5个,艺术作品类8―12件。学生人数万人以下的高校,艺术表演类节目2―3个,艺术作品类6―8件。(艺术院校及师范院校、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报送节目数另定)
3、各高校必须报送一个大合唱节目(曲目自选),其他报送节目任选。
七、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第一阶段(2004年11月―2005年4月中旬)
各高校在接到通知后,应成立本校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本校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层层落实。
2004年11月―2005年4月,各高校以院、系为单位,发动全体学生参与,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生艺术活动,并组织艺术讲座、观看文艺演出、聆听音乐会及请演出团体到学校演出等活动。要达到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的目标。各高校在院、系开展活动的基础上,举办学校艺术节,并评选学校优秀节目和作品,上报本市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
(二)第二阶段(2005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
全市在各校推荐优秀节目的基础上,举办“青春飞扬――上海市大学生合唱比赛专场”、“时代的旋律―上海市大学生器乐比赛专场”、“我们的风采――上海市大学生舞蹈比赛专场”、“校园的故事――上海市大学生戏剧小品比赛专场”、“生活多美好――上海市大学生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以及交流研讨等活动。
(三)第三阶段(2005年5月中旬至2005年6月1日)
5月25日前将组织参加全国评审的艺术表演类节目录像,6月1日前,将参加全国评审的艺术表演类节目录像带和艺术作品上报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时间另定)
总结表彰工作
八、奖项及评奖要求
(一)奖项
1、优秀组织奖:分设学校优秀组织奖和学校下属院系优秀组织奖。
2、优秀节目奖:按声乐、器乐、舞蹈、戏剧小品等专场,分设表演及创作一、二、三等奖。
3、优秀作品奖:按不同项目分设一、二、三等奖。
4、艺术活动创新项目奖:对有特色、有影响、有创新、有实效的艺术活动设立“百花奖”。
5、优秀指导教师奖:获一、二等奖节目、作品的指导教师。
(二)优秀组织奖评奖要求
1、学校下属院系优秀组织奖的报送评选,由各高校推荐上海市学生艺术节组委会认定。学校优秀组织奖由上海市学生艺术节组委会根据各高校活动的组织情况进行评选和认定。
2、参评优秀组织奖的学校以及下属院系,要求指导思想明确,组织工作扎实,学生参与面广,活动效果突出,并有书面的活动实施方案和活动总结材料。
3、优秀组织奖评选纳入2005年高校“文明校”评选系列指标,以整体促进和推动高校校园文明建设。
九、组织工作要求
1、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上海市活动统一由上海市学生艺术节组委会领导。
2、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上海市活动组委会下设高校艺术展演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3、各高校要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由校长挂帅,成立领导小组,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高校于2004年11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送交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节上海市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十、活动经费
学校活动经费以及参加全国评审活动的有关经费由各高校自行解决。市级大型活动经费及参加全国展演的奖励经费由组委会解决。
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华阳路112号邮编:200042
电话:6225085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