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第423号)和《关于全面实施“互联网+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68号)要求,现就我市202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书面审查时间
202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三、书面审查方式
为全面落实市疫情防控有关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线上政务服务能力,今年我市继续实行“不见面”网上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一)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www.jshrss.gov.cn)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模块,按照2021年度省平台书面审查填报说明(见***)自行申报年度劳动用工信息,完成年度书面审查。访问方式有:1. 依次点击“政务服务”—“单位办事”—“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2. 依次点击“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办事”—“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参加申报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完成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账号注册,用人单位也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扫码登录申报或者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申报。
(二)用人单位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点击用户登录,页面跳转至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登录界面(登录方式同上),参加书面审查。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权实施网上受理、“不见面”审查。用人单位如需纸质盖章件,可在网上查询审查结果后自行打印(依次点击“单位办件”—“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查看办件详情”—“打印”),携带盖有单位公章的《2021年度全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表格至审查机构接待窗口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审验章。
四、有关要求
1. 书面审查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方式,其结果反映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情况,用人单位务必如实、完整填报各项信息,对申报的劳动用工数据负责。
2.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分工,严格实行书面审查全流程在线“不见面”办理,对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督促其及时整改。逾期未填报或虚假填报的,将列入“双随机、一公开”劳动保障执法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3. 书面审查结果将与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挂钩。
联系电话:025-85315119
***:2021年度省平台书面审查填报说明
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
***:2021年度省平台书面审查填报说明
一、填报统计期。使用《书面审查用工信息》填写本单位上年度劳动用工情况,其中涉及“上年度”的数据项指上年度全年情况,涉及“年末”的数据项指上年度12月末情况。
二、《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模板》主要指标解释
1. 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和登记证书上名称一致。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填写。
2. 社会信用代码:即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该码与组织机构代码两者必选其一填写。该码由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共18位。
3. 单位类别:指机关、团体、法人、企业等非自然人实体或其下属部门的性质。
4. 经济类型:指单位的主要资本属性,具体有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5. 行业类型: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来划分。各单位参考年度统计报表填报。
6. 隶属关系:指用人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具体指用人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
7. 行政区划:指用人单位经营地址所在行政区划,用以区分对用人单位管辖权限。具体到设区市、县(市、区),目前我省用人单位为市、县两级管辖。
8. 注册地址(住所):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住址”。
9. 经营地址:指用人单位开展主要业务活动的地点,用工行为的实际发生地。
10. 年末从业人数总数:指在单位从事有报酬劳动或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数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的“年末从业人员总数”是指国家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用工数的总和。(表栏中1=2+3+4+5+6+7)
11.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数: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国家编制内人员数量,此项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填写,其余用人单位填“0”。企业单位内部管理的在编和非在编人员不在此统计之内。
12. 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数:指应该与单位建立唯一劳动关系的人员数量,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原固定工。
13. 与其他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数:指聘用和其它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数量,包括下岗人员、内退人员、借用人员等具备双重劳动关系性质的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双重劳动关系人员仅填此项。
14.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指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的人员数量。
15. 使用在校学生数:指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安排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并支付实习报酬涉及人员数量。
16. 使用退休返聘人员数:指用人单位聘用的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数量。
17. 非全日制用工人数:指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劳动者数量。
18. 农村劳动力人数:指用人单位年末从业人数总数中农村户籍人员数量。
19. 未成年工人数:指用人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中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数量。
20. 港澳台和外国人人数:指用人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中领取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数量。
21. 上年度订立劳动合同总数:指用人单位2021年全年累计与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份数,包括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份数。
22. 上年度新招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数:指用人单位2021年全年累计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份数,不包括续订劳动合同份数。
23. 上年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指用人单位2021年全年累计与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份数。
24. 集体合同: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
25. 上年度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2021年全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26. 上年度已休年休假人数:指用人单位在2021年度内已经休过2021年度年休假的人数。